不動產交易課稅 看清新制

工商時報【基隆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者,必須按照新制課徵所得稅。 新制對於國內個人不動產交易因持有期間不同,適用稅率從15%至45%,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優惠稅率規定。 例如:張三於105年9月1日購入甲房地自住,成本1,500萬元,於114年5月30日出售,售價2,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 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6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800萬元。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0萬元。 該分局提醒,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其「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因不符合前開條件,將無法適用。免費查詢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