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決培養保險知識》系列八:殘廢等級的認定 到底誰說了算?

作者:李雪雯

最近有兩個案例,一個是來自評議中心(https://ods.foi.org.tw/download.aspx?article=1050012814),一個是先走評議中心,後來被保險人走法律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勝訴的案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4900.00)。如果單從結果來看,讀者或許會認為同樣是殘廢的確認,兩者是「天差地別」?

老實說,過去有關殘廢等級的認定,由於所牽涉太多的醫療專業,因此按照曾任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現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的陳忠興說法,有關殘廢等級的認定,實務上保險公司會請醫院,開具殘廢診斷書(類似勞工保險的格式),內有多種肢體功能的記錄,取得後會交由公司自己的顧問醫師研判被保險人符合的殘廢項目。

但除此之外,也會由公司的調查員前去訪視客戶目前實際的身體機能狀況。如有必要,也會採取未告知錄影,以記錄客戶在日常生活的運動情狀,來協助理賠審核人員綜合加以研判。

陳忠興特別強調,這是因為部份殘廢是可以假裝的,例如失語症,有的時候是被保險人故意不說話,騙過主治醫師。之前也有手球國手涉嫌裝瞎詐保,但跟蹤後發現該員可以打球,ATM領錢,而揭發保險詐欺的罪行。所以保險公司會按個案,進行各種必要的查證程序。

至於兩個有關殘廢等級的認定,結果會出現差異,甚至第二個案例,之前曾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卻沒有獲得殘廢理賠金。陳忠興認為以下兩大「重點」,可以供保戶日後在像殘廢等級認定如此專業且複雜的案例上,指出一條能夠順利申請到理賠金的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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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事實資料是否齊全及有利被保險人,是獲得理賠的重要關鍵。評議中心與法院的差別在於:評議中心完全只有「書面審查」,而沒有像法院一樣的「言詞辯論」或「專業醫療鑑定」的程序。所以陳忠興不忘再次強調,當事人如果想要拿到保險理賠金,就必須把所有對自己有利的資料提供出來。而第二件案例之所以打民事訴訟贏了,是因為只有法院的公文,才能讓醫療院所願意提供專業鑑定報告。

其二是:不論是保險公司或法院,都是依照契約條文的定義來認定,不可能漫無標準,更不會是「保險公司一方說了就算」。以第一個案例來看,當事人雖然一週洗腎三次,符合「第6項-胸腹臟器機能障害」中的「部分定義」,但在「工作能力」這一項上,卻並不符合。因為,洗腎的人,仍可以在下班時間進行,所以,並不會因為腎臟機能障害,就一定讓被保險人無法工作。

至於第二個案例,原本評議中心是依兩位特約醫師顧問的看法,認為「只有椎尖盤突出,未有脊椎壓迫至脊髓水腫,所影響的只是「週邊神經」,而非「中樞神經」,因此,不符合殘廢等級表1-1項,有關「中樞神經」障害的定義。

但後來法院是參考台中榮總的專業鑑定報告,認為當事人因為車禍意外所導致的頸部椎間盤突出,並在手術後,確實遺有「雙上肢無力、經常性頭痛、眩暈、併有神經壓迫之顯著障礙,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永久症狀固定,無法好轉」的現象,認為除了「殘廢等級表1-1-4中樞神經障害」外,沒有更適合的選項,認定當事人符合「殘廢等級表1-1-4中樞神經障害」的定義,並判保險公司必須依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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