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台勞動訴訟新法將上路,在台日商宜提早因應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台灣《勞動事件法》即將上路,各國來台從事服務及製造業的外商企業,已開始掌握相關資訊,包括在台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日商企業。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陳一認為,台灣《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架構,基本上與日本的勞動審判制度非常類似,但《勞動事件法》有幾項特色,為日本法制上所無,日商企業宜清楚掌握台灣新法的各項特徵,並藉此機會重新審視勞動契約之各項條款,強化與員工的溝通管道與機制,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同時優化在台子公司之人資制度,使各項規則明確化,避免爭議發生。

台灣《勞動事件法》有幾項特色,為日本法制上所無:

一、《勞動事件法》同時規範了勞動調解與勞動訴訟程序,但日本的勞動審判法,顧名思義,只規範了相當於勞動調解的勞動審判制度。

二、日本法雖規定勞動審判原則上必須在三次期日以內終結,但台灣法除了三次期日以內的規定之外,並規定勞動調解原則上必須在三個月內終結。

三、台灣法還設置了各項有利於勞方的制度:例如裁判費的一部分暫免,舉證責任轉換,以及放寬保全處分適用要件等規定。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在《勞動事件法》實施前,因官司曠日廢時,時有勞工因為陷入生計困難,迫於現實壓力而和解,影響其訴訟意願。而將來《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在爭訟期間,勞工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使勞工無後顧之憂;且勞工聲請保全的成本降低。此等新制,均將可能提高勞工提訴意願,並改變勞資雙方在訴訟上的相對優劣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