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民間協會籲放寬海外國人居留時間

【時報-台北電】攸關國際專業人士在台居留、工作的《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國發會上周呈報行政院,歷經預告期間廣納各界意見,雖然整體方向沒有改變,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表示,政府海外攬才對象中,包含許多旅居海外、傑出表現的國人,建議此法規劃鬆綁現有入國許可及定居等規定,居留滿1~3年的居住日子縮小為270日~120日以上,即可符合在台灣有工作許可、且合法居留。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強調,草案當中的「海外國人」,自次有明確定義,係指「僑居國外,且依國籍法具我國國籍、並持我國護照入國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換言之,現在坊間對此草案雜音甚多的「持外國護照入境」就讀高職、科技大學,畢業後再留下來申請工作居留者,並不屬於「海外國人」的範圍。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的企業會員、專業經理會員,許多是跨國企業、國際人士,甚至混血兒也不少,經常往來美、亞洲等工作地點、或父母家的台灣,該協會說,這種因因生活或工作需求的海外國人,經常很難達到目前國人入出國規定及移民法規定,特別是連續居住天數的規定。

舉例說,沒有台灣戶籍的國民如果要取得定居資格,通常採「依親居留」,其規定是應該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若係經許可工作而居留,規定應連續居住3年,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270以上,或居留滿7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陳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