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商銀賣基金違法 遭罰180萬元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017年10月12日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台中商業銀行 (2812) 銷售基金業務時,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的行為,違反信託業法規定,核處新台幣18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指出,因有人跟金管會陳情,金管會發現台中商銀土城分行於民國105年6月到106年1月間,在銷售基金商品時,對5位客戶說當虧損時銀行會處理,客戶後來投資出現虧損,行員以現金墊付或從公積金帳戶中領取現金存入客戶帳戶,違反信託業法規定。

莊琇媛表示,台中商銀行員以現金墊付的金額合計不到5萬元,另外,公積金帳戶是台中商銀給行員的佣金、獎金帳戶。

莊琇媛說,考量台中商銀已提出適當的改善措施及對相關人員進行適當議處,依信託業法核處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