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法禁奢 勞工先賠

工商時報【呂雪彗、唐筱恬╱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司法院函送會銜《破產法》修正草案,名稱更改為《債務清理法》,破產若為企業負責人,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必先清償積欠勞工工資,並增訂所謂「阿B禁奢條款」,對破產人的生活、花費有某種程度限制。 司法院這次所提《破產法》,是1991年最大幅修正,參考美、英、法、日、瑞士等國立法例,條文自159條擴增為337條,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特質訂定處理方式。 這次新增「禁奢條款」,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惟何謂「一般人通常程度」標準,司法院除將訂定相關施行細則外,將授權各地方法官視都會、城鄉生活水平做出裁定。 另聲請破產人若為公司負責人,依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勞工工資,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勞工有優先受償權。司法院官員解釋,也就是可隨時由破產債務來清償,防止勞工領不到錢。 但倘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將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一旦債務清理程序開始,債務人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且法院也可以視情況限制出境。 為符合兩岸經貿往來及國際化需求,「對外國及大陸、港澳法院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得聲請承認」,亦即債務人在海外聲請破產,債權人可據此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並清算債務人在台資產以償還債務。 惟有三項法條行政院與司法院相持不下,決兩案併陳。其中銀行公會最在乎是司法院擬參考日本做法,准許與債務重整公司有往來中小企業,可享受優先受償特定債權。 政委蔡玉玲表示,一般債權沒有特別規定,應該債權人平等受償,要給予中小企業特定債權,銀行擔心債權受影響。政院要求,應限縮在「有利重整程序進行及法人重建更生者」的條件,才可適用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