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給付 誰說了算?!

作者:黃珮婷

《保險法》第一三五之四條規定「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中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翻成白話文如下:投保年金保險,一旦進入給付期就不能解約或貸款。

這對要保人究竟是好還是不好呢?

先從好的一面談起:開始請領年金後,保證每月或每季或每年,都有一筆固定收入,源源不絕進到帳戶,期間別人借不走也拿不到。

不好的一面則是:等於是把大筆資金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分期給付給你,給付期間即便遇到生病或其它急需大筆資金的情形,也不能解約或進行保單質借(包括躉繳),資金被鎖住,無法靈活運用。

*年金給付後 不能解約或貸款合理嗎?

針對年金險開始給付後不能解約或質借,社會上已有質疑的聲音出現。

認為不論業者在實務上或精算上有什麼難處,以立法直接剝奪要保人的中止權,讓要保人無論如何都要「繼續領下去」,應該不是唯一的選擇。

進入年金給付期,保戶有急需,必須解約或貸款,相關條件,例如:解約金如何計算、貸款成數與利率怎麼訂等,才是契約雙方要面對的問題與選擇。就跟壽險一樣,把契約中止權與是否接受相關條件的權利還給要保人,才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如果業者執意不願修改合約,等於既綁住了要保人,也卡住了自己。民眾因此不願投保,最後損失的還是保險公司。

至於,投保年金型保單要注意甚麼?

1.保單條款

每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都不盡相同。雖然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年金險開始給付後,就不得解約或質借。

不過按照國泰保險公司的條款,只要是「終身險」都可以質借,假如領年金時發現借款總額超過年金領取後準備金總額,則會扣除超額的部分。國寶保險的案件則要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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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投保前一定要仔細看清合約內容。

2.保單價值準備金

定存要質借時,只能質借定存金額的9成。投保年金險時,若要質借,也只能質借保單價值準備的一定成數,而且不是每一張保單都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例如:純醫療險就沒有保單準備金、意外險即使有也不會太高。所以,投保時一定要特別看清保單價值的多寡,關係著日後質借金額的多寡。

年金險可以保本保息,具有儲蓄本金的功效;當還不懂選擇標的時,的確是一個權宜投資商品。至於最終要不要進入領年金階段,可以視未來情況決定;若到時有大筆資金需求有需要,也可以在請領年金前一刻解約,拿回資金,自行運用。

貨比三家

買東西大家都知道要貨比三家。以往只是選擇在同樣法規下的三家台灣保險公司進行比較。現在由於網路的發達,民眾有機會選擇不同法規下的貨比三家,譬如:台灣、香港或歐美國家保單,就會發現不同之處,然後再挑選一張適合自己的保單,這樣才是真正的貨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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