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共有9項「列舉扣除額」,其中,「保險費」是納稅人最常申報的項目之一;根據規定,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4萬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費都可以申報扣除;也就是說,納稅人去年繳納的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等保險費,今年報稅時都可以列舉扣除。
不過,申報扣除保險費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且每人每年最多只能申報扣除2.4萬元,全年繳納的保險費若未達2.4萬元,以實際繳納的保費申報;至於全民健保費則可以全額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申報扣除保險費時,須檢附保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若是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如勞保、健保等,則須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保險費申報範圍限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但納稅人常將申報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也一併列舉扣除,結果就是被剔除補稅,因為兄弟姊妹並非「直系親屬」,即使申報為扶養親屬,其保險費也不能申報扣除。
中區國稅局則說明,納稅人代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繳納的全民健保費,只要是在同一申報戶內,就可以將代繳的健保費列舉扣除,而且沒有金額限制;但納稅人若申報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即使是在同一申報戶內,納稅人代繳的健保費也不能列舉扣除。
舉例而言,李先生本人、太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都有投保壽險,每人每年要付保費2萬元,而李先生一家四口去年共繳納健保費3萬元,則李先生今年申報綜所稅時,保險費可列舉扣除11萬元(2萬元×4+3萬元=11萬元)。
另外,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時,也可以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而且沒有金額限制,但醫藥及生育費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再列舉扣除。
舉例而言,王先生去年報稅時列舉扣除醫藥費12.5萬元,但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醫藥費已申請醫療保險給付,國稅局因此剔除王先生申報的12.5萬元扣除額,並對王先生發出補稅單。
保險費申報規定:
項目 | 申報規定 |
人身保險費 | ‧ 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可扣除 2.4 萬元。 ‧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檢附收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全民健保費 | ‧ 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健保費,由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全數列舉扣除。 ‧ 附收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