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族報稅時,可以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可扣除30萬元,但申報房貸利息後,就不能再申報房租支出;至於去年曾經售屋的換屋族,則要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根據規定,申報扣除房貸利息,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得去年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單據上若未載明房屋地址,應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四、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只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卻以納稅人本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納稅人及配偶應為同一申報戶,才可申報扣除房貸利息,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還要先減除當年度列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餘額申報。
舉例而言,張先生去年支付房貸利息35萬元,但也有利息所得12萬元,今年報稅時,張先生可列報儲蓄投資扣除額12萬元,但只能申報扣除房貸利息23萬元。
另外,去年曾出售房屋的納稅人,今年報稅時要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若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額、成本費用等證明,財產交易所得可核實認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國稅局會依財政部公布的標準核定。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台北市的標準是房屋評定現值的29%、高雄市19%、市(原省轄市)為13%、縣轄市10%、鄉鎮8%;至於準用直轄市之縣,市為16%、鄉鎮則是8%。
舉例而言,陳小姐去年出售位於台北市一戶市值1,2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700萬元的房屋,出售價格為1,300萬元,陳小姐若未申報或未提示證明文件,國稅局就會以財產交易所得203萬元(700萬元×29%)核定補稅;屆時,陳小姐還得檢附買賣房屋的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因此,出售房屋若有損失或所得低於上述「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報稅時應提示交易證明文件,以實際的交易所得申報;而且,售屋損失還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若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抵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若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房屋的賣出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改良費用計算;若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則以房地買賣價差,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
舉例而言,李先生10年前以600萬元買進房屋,去年以500萬元賣出,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5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若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則財產交易損失為:(600-500)×{300÷(300+50)}=85.7萬元。
申報房貸利息及財產交易損失規定:
項目 | 申報條件 |
購屋借款利息 | • 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 97 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購屋借款利息應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再申報,每戶上限 30 萬元。 |
財產交易損失 |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但以不超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得於以後 3 年度扣除。 |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