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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篇

今年申報綜所稅,免稅額還是每人7.7萬元(年滿70歲11.55萬元),多申報一個扶養親屬,可以多扣掉一個免稅額,也就可以少繳一些稅,但不少人還不太清楚申報扶養親屬的規定,還有人虛報扶養親屬,結果因此被補稅甚至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受扶養親屬分成「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等,申報受扶養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系尊親屬:指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就可以申報為扶養親屬;而所謂無謀生能力,是指「身心障礙、重大疾病或傷殘、或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

二、子女:未滿20歲的子女,即使有所得也不能單獨報稅(已婚者除外),而是由父母申報為扶養親屬;年滿20歲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也可列報扶養親屬;但「在學」以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若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及中國的學校等,則不符合申報規定。

三、兄弟姊妹:納稅人本人及配偶未滿20歲的同胞兄弟姊妹,可列報為扶養親屬;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也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但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指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伯、姪、孫、甥、舅等,申報規定較嚴格,必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人扶養。

申報扶養未滿20歲的其他親屬,必須注意其父母的職業,若父母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申報時須檢附其父母在職證明、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健保費繳費收據等可證明職業的文件。

此外,納稅人與受扶養的其他親屬若是同一戶籍,申報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若非同一戶籍者,則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應出具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切結書」。

國稅局官員說,有些人考量自己所得比兄弟姊妹高,為了少繳一些稅,會將姪兒、甥女等申報為扶養親屬,但即使符合上述規定,國稅局還會考量受扶養者父母的職業、所得能力及財產等,以判定有無實際扶養事實,再視個案認定,過去因此被剔除補稅的案例相當多。

值得注意的是,往年每到報稅季節,不少人會要求村里長開立「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做為申報扶養親屬的證明文件,但內政部已修改規定,村里長不能再核發這些證明,因此,納稅人不能再以「村里長證明」做為申報扶養親屬的文件。

另外,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要一併申報;而受扶養親屬若在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歲或自學校畢業,雖然實際扶養期間不滿一年,還是可以全年的免稅額計算。

申報受扶養親屬規定:

項目
申報條件
直系尊親屬
‧ 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
‧ 兄弟姊妹 2 人以上共同扶養,應協議推定其中 1 人申報扶養。
子女
‧ 未滿 20 歲子女。
‧ 年滿 20 歲子女,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
同胞兄弟姊妹
‧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者。
‧ 同胞兄弟姊妹年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
其他親屬或家屬
‧ 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 1123 條第 3 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且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並確實受納稅人扶養者。
‧ 受扶養者的父母若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能申報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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