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綜所稅申報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財政部)
一、申報繳納期間:
從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月1日)。
二、納稅義務人:
凡納稅義務人本人(以下稱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如下表)者,除有下列1、2情形仍應辦理申報外,得免辦結算申報 (計算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可再減除其個人免稅額38,500元)。
1. 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2.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受扶養親屬人數 |
0 人 |
1 人 |
2 人 |
3 人 |
4 人 |
5 人 |
免辦結算
申報標準 |
無配偶
|
150,000 元 |
227,000 元 |
304,000 元 |
381,000 元 |
458,000 元 |
535,000 元 |
有配偶 |
300,000 元 |
377,000 元 |
454,000 元 |
531,000 元 |
608,000 元 |
685,000 元 |
三、如何申報?
(一)、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路 (http://tax.nat.gov.tw) 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二)、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98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四、繳稅方式:
(一)、現金
(二)、繳稅取款委託書
(三)、自動櫃員機
(四)、信用卡
(五)、晶片金融卡
(六)、支票
五、免稅額:
年滿70歲〔民國2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7,000元。民國97年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
六、扣除額:
包括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
1.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2種,需擇一填報減除,二者不得併用。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以及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3,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46,000元。
(2)列舉扣除額:下述各種費用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可申報減除(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二):
A. 捐贈: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94年7月8日起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96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B. 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C. 醫藥及生育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填具?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D. 災害損失: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E.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A)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6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96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B)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即0≦ZK-ZD≦300,000元。
(C)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D)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F. 房屋租金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A.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B.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G.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A)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B)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6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H.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I. 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的捐贈: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2.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0,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3. 其他
(1)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2)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0,000元。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一、繳納日期: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贈與之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辦理贈與申報。贈與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申報;贈與人為經常住在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行蹤不明者;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繳稅規定:
1.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的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
2.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扣抵稅額及利息
4. 贈與免稅額:每年贈與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
5. 贈與扣除額: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6. 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財產;捐給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公營事業財產;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符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2)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3)父母在子女婚嫁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4)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
(5)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的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四、節稅免稅規定:
可利用夫妻贈與節稅、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利用農業用地及三七五租約土地優惠
一、繳稅日期: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納稅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稽徵所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
三、繳稅計算規定:
1. 遺產總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其他資產-負債總額
2.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扣抵稅額及利息
4. 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財產;捐給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公營事業財產;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符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2)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3)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4)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保險金及互助金。
(5)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器具用品,總價值80萬元以下。
(6)被繼承人職業上工具,總價值45萬元以下。
(7)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5. 遺產免稅額: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元,若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6. 遺產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2)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
(3)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的人,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4)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45萬元。但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5)若被繼承人遺有的配偶、遺有父母、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的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可再加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7. 遺產稅稅率:單一稅率10%
四、節稅免稅規定:
1. 以協議分割方式分配遺產
2. 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
4. 利用夫妻贈與、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五、注意事項: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請比較以下幾項稅賦,再決定。
1. 贈與土地有兩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稅率20%、30%、40%)
2. 贈與房屋有兩種稅賦:贈與稅、契稅(稅率6%)
3.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與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一、繳稅日期:
每年11月1日至30日開徵(課徵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納稅義務人: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三、節稅免稅規定:
地價稅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或無供住家使用。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四、繳稅計算規則:
1. 地價稅稅基由國稅局統一製訂,就是該縣市不含特殊土地七公畝(700平方公尺)的平均地價。
2.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土地地價第一級稅率為千分之十。
(1)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第 1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 10/1000 )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15/1000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
第 3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25/1000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第 4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35/1000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
第 5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45/1000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
第 6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55/1000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
(2)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
稅率種類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千分之二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千分之六 |
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
千分之十 |
五、注意事項:
1. 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2.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月22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間開始適用。
3. 地價稅並非針對每一筆土地個別課徵,而是將土地所有人同一直轄或縣(市)之各筆土地地價合計課徵。
4.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地價稅開始累進課徵的點,謂之累進起點地價。
5. 每個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均不同,愈繁榮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高;愈偏僻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愈低。
一、繳稅日期:
每年5月1日至31日開徵(課徵自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房屋稅)
二、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
三、節稅免稅規定:
1. 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停止課稅。
2. 災害毀損五成以下房屋,免徵房屋稅。
3.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4. 宗祠、教堂、寺廟房屋,免徵房屋稅。
5. 合法登記工廠,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6. 農會自用倉庫檢驗場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7. 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減徵房屋稅。
8.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9.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部份,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免予課徵房屋稅。
10. 海砂、幅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四、繳稅計算規則:
應納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 註:房屋課稅現值 = 房屋現值 - 免稅現值 )
1.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2%。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1.2%。
2.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按房屋課稅現值徵2%
五、注意事項:
1.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即提出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15日以前變更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2. 違章建築房屋亦應課徵房屋稅。
3.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營業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該課房屋稅。
4. 簡陋房屋可申請減免房屋稅。
一、繳稅日期: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三十天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的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義務人:
1. 土地有償移轉,納稅人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無償移轉,納稅人為取得所有權人
3. 土地設定典權時,納稅人為出典人
4.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人,納稅人為受託人
5. 信託土地歸屬時,納稅人為歸屬權利人
三、繳稅計算規定:
土增稅是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計算方式是以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是原規定地價)×物價指數(若有土地改良費用,應一併減除)。
1. 申報移轉現值:可用下列兩種價格擇一為申報移轉現值
(1)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定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價格。
(2)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一月一日地政機關公告的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的契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2. 土地改良費用
(1)改良土地費用
(2)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
(3)土地重劃費用
(4)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告現值總額
3. 一般用地稅率(3種級距)
(1) 第一級(土地漲價總數額未達100%)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 20%
(2)第二級(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至200%)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 【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原規定地價×A)
(A)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無減徵,A為0.10
(B)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減徵率20%,A為0.08
(C)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減徵率30%,A為0.07
(D)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減徵率40%,A為0.06
(3)第三級(土地漲價總數額200%以上)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 【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原規定地價×B)
(A)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無減徵,B為0.30
(B)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減徵率20%,B為0.24
(C)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減徵率30%,B為0.21
(D)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減徵率40%,B為0.18
四、節稅免稅規定:
1. 免徵規定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的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
(4)被徵收的土地。
(5)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2. 不課徵規定
(1)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
(2)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 自用住宅可適用優惠利率10%。適用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或出租的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峻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非超過7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初審通過「一生一屋」,但尚未三讀通過)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4. 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增稅。
5. 土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仍可享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6. 房地無償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增稅。
7.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面積比率,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五、注意事項:
1.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兩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適用範圍。
2. 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兩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自營工廠出售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的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 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兩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自耕的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仍供自耕的農業用地。
4.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重劃區土地減徵百分之四十;區域徵收領回抵價地減徵百分之四十。
一、繳稅日期:
1. 自用汽(機)車:每年開徵一次,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2. 營用汽車:每年分上、下期開徵,上期自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自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納稅地點:
1. 各縣市金融機構及代收稅款處或監理所。
2. 兩萬元以下,可到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繳納,但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
3. 可約定轉帳繳納、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三、繳稅計算:
汽車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 |
自用稅額(全年) |
營業稅額(全年) |
500 以下 |
1620 元 |
900 元 |
501-600 |
2160 元 |
1260 元 |
601-1200 |
4320 元 |
2160 元 |
1201-1800 |
7120 元 |
3060 元 |
1801-2400 |
11230 元 |
6480 元 |
2401-3000 |
15210 元 |
9900 元 |
3001-4200 |
28220 元 |
16380 元 |
4201-5400 |
46170 元 |
24300 元 |
5401-6600 |
69690 元 |
33660 元 |
6601-780 |
117000 元 |
44460 元 |
7801 以上 |
151200 元 |
56700 元 |
機車汽缸總排汽量 |
稅額(全年) |
150 以下 |
0 元 |
151-250 |
800 元 |
251-500 |
1620 元 |
501-600 |
2160 元 |
601-1200 |
4320 元 |
1201-1800 |
7120 元 |
1801 以上 |
11230 元 |
四、注意事項:
1. 若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若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 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