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年終將屆,台商對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2009年企業所得稅,正積極 因應準備各項報表填寫及資料彙整。中國畢馬威企業諮詢公司會計師 孫桂華指出,今年大陸企所稅的主要納稅調整事項包括視同銷售等1 1項,台商應及時深入瞭解,例如企業有些資產移送他人,但本身並 未有此收入,中國稅務局卻認為可「視為收入」,即應列入報稅。
在11項主要納稅調整事項中,最引起關注的是「買一送一」的促銷 手法,未來也將被視為銷售而列入報稅範圍。
孫桂華說,國稅函875號新規定,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 業商品的行為,「不屬於捐贈」,除非是對慈善機構的部分才可以從 成本中扣除。否則,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 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孫桂華指出,大陸稅務總局國稅函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 人時,若有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等6項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 改變,而不屬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視同銷售的6項範圍是指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 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以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用途; 而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如果是企業自製資產按對外銷售價格、如是 外購資產按購入價格列帳。前者將影響公司的毛利、後者則沒有影響 。
至於公家的補貼,國家級的與地方級的有所不同。孫桂華表示,財 稅函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即國家投資與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 本金的可不作為收入。
這種不徵稅收入是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 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這類補貼收入,其用於支出所形成的 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對於企業而言,其實只是遞延納稅而已);其 用於支出形成的資產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