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契稅條例與使用牌照稅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沒有報稅或是轉賣牌照的罰鍰都有 上限,沒報稅最高只能罰1萬5000元,轉賣、移用交通工 具使用牌照者,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參照大法官釋字 616號解釋 文,契稅和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罰鍰符合比 例原則,落實保護納稅義務人。
616號解釋文指出,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應納稅款情 形下,若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加徵滯報金,又 無合理的最高額限制,顯已逾越處罰的必要程度,違反 中華民國憲法的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
財政部表示,為符合616號解釋文意旨,修正契稅條 例第24條修正草案,以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 草案,增訂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 3日 ,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