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009年9月12日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專院校陸續開學,納稅義務人應保存子女國、內外大專院校學費收據,作為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教育學費新台幣2.5萬元特別扣除額使用。
高雄市國稅局說,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5萬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表示,所謂教育學費,按照教育部規定,是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的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宿舍費用也可列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學生家長,應保存繳納學費收據,以利明(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