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009年9月2日電)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即將登場,南區國稅局今天說,民眾對「財團法人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捐贈,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財政部已於6月29日發布函釋規定,個人對「財團法人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的捐贈,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前段規定,「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