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楊穆郁/台北報導
面對八八風災這麼大的災情,除了受災戶的災害損失,可以依相關 規定在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可全部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另 外,發揮愛心熱心捐贈金錢、各種物資的參與賑災者,也可以視捐贈 對象不同,報稅時可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到百分之百不等。
稅務律師暨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助理教授黃士洲表示,對符合所得稅 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捐贈扣除,扣除金額以不超過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申報時,必須提出受贈單位開立的合法捐贈 收據正本。
而如果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則沒有金額的 限制,全數可以從綜合所得中扣除。
黃士洲表示,以這次八八風災為例,捐給內政部統籌賑災,或直接 捐給地方政府、各級公立學校等,都是算是對政府捐獻,隔年申報綜 合所稅時,可全數自所得總額中扣除。如果捐給紅十字會、宗教團體 等慈善機構,則於報稅時最多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20%。
例如甲先生單身、年所得52萬元,平常即樂善好施,這次八八風災 共捐款18萬元賑災,分別捐給內政部、高雄縣政府及甲仙國中等單位 ,則當99年申報98年綜合所得稅時,18萬元可以全數扣除,僅須以3 4萬元為所得額,按規定扣除免稅額、其他扣除額後,根據適用的稅 率申報、繳稅。
但如果18萬元分別捐給紅十字會、宗教慈善基金會,透過這些單位 進行賑災,則只能扣除10.4萬元(52萬元乘以20%)。
黃士洲還提醒,如捐贈礦泉水、白米、泡麵、消毒水等物資,則必 取得並保留購買時的發票,以免當稅捐單位對捐贈實物價格有不同意 見,申報捐贈扣除額會惹爭議。另外,依最低稅負制規定,實物捐贈 部份還會被加進基本所得中計算,有較高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 、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或私募基金所得者,必須注意是否因實物損贈太 多,而造成必須多繳稅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