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環宇網路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卻不提示帳證供國稅局查 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灣環宇的營業成本無法勾稽,台 北市國稅局把原按該行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0%核算,改按「 毛利率」70%,核定應補稅額864萬7,736元,並無不合。台灣環宇訴 請撤銷國稅局的核定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書指出,台灣環宇9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 1億290萬3,01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1,107萬2,058元。國稅局查核時 發現該公司未提示帳證供核,按系統規劃分析及設計業(行業標準代 號:7201-12)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0%核算營業淨利3,087萬餘元, 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376萬元,核定全年所得額3,463萬餘元,應補稅 864萬7,736元。
台灣環宇雖然在報稅時,以營業代碼為4731-11申請,主張從事電 腦及其週邊設備的買賣為其營業項目。但國稅局依該公司的進貨發票 及銷售發票發現,主要進貨為電子零件及軟體、多媒體光電平台等, 因此認定該公司為「以系統規劃分析及設計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 ,法院審理時確認國稅局的認定無誤,判決書指出,台灣環宇沒有理 由將營業代碼更改,應按行業標準代號:7201-12的行業核算同業標 準利潤。
同時,台灣環宇所開立的銷售發票,除健康或養生食品買賣的營業 收入,其對個人銷售所開立的兩聯式發票金額高達6,643萬2,750元; 而其銷售發票品名為電腦週邊設備,數量為一批或組,雖另以淺色字 體補寫細部品名及數量。但同一張銷售發票的深色字體與淺色字體所 載品名及數量截然不同,又其中銷售予陳志傑等6人金額合計4,500萬 元,這6人所持發票僅記載品名「數位光電多媒體平台」,數量為1組 、2組及8組,足以證明台灣環宇營業成本確實無法勾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