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營業稅額申報書自8月1日改版,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報7月 份營業稅時,要改採最新版本,免因誤用舊版申報書,需重新填寫。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因新增申辦情形, 人工申報、網路申報都從8月1日同步改版。新增「申辦情形」欄位, 分為自行申報及委任申報,屬於必填欄位。
若由本事業或關係企業單位職員申報者,例如公司會計,請填寫「 自行申報」欄之申報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
若由依相關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申報如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請 填寫「委任申報」欄受委任執行報稅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 電話及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文號或登錄字號。
此外,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獨資營業人變更負責人,要課營業稅。
原來的負責人把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與負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 依照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 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
又按財政部75年函釋規定,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 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 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例如,王先生在7月20日把原經營的五金行轉讓,應自轉讓之日起 15日內,即8月3日以前,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以本身為買受人的三 聯式發票,收取營業稅款,填具7-8月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 明細表,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受讓人取得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可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