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楊穆郁/台北報導
隨著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證的件數大幅擴增,員工認股權證應該負 擔什麼樣的稅負?在報稅季節裏也廣被上班族關注。據會計師表示, 按財政部的解釋函令規定,員工認股權證產生的所得,分2段,第1段 為執行認股取得股票時,認股價和時價的差額為其他所得,必須課稅 ;取得股票之後,不論在何時賣出,均屬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 。
員工紅利進入「費用化」的時代,並直接對員工分紅配股部份的「 另類所得」造成衝擊;為彌補員工損失,很多上市櫃公司紛紛改為發 行員工認股權證,讓員工可以用較優惠的價格,認購自家公司股票。
這種算是補償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員工認股權證,如果有所得的話, 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呢?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賴三郎表示,財政部規定員工取 得員工認股權證,在行使權利時,認購股票的價格和上市櫃股票當時 市價之差額,屬其他所得,必須算入所得淨額內,按所得高低所適用 的稅率,報繳所得稅。
執行員工認股權證權利,認購的股票,出售後的獲利,則屬證券交 易所得,不用課稅,但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能自其他所得扣除。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的釋例,如果甲君服務A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甲君於97年以每股12元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購10萬股,並於同年4月 2日取得股票,而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每股40元,則甲君在執行權利日 ,執行價格和當日股票市價的差額,乘以認購股數,即屬為個人的其 他所得。經核計甲君的其他所得為280萬元【(40元-12元)×10萬 股】。
若甲君於97年5月18日以每股50元賣掉A公司股票,雖然有價差,但 由於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並不用再繳任何稅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