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97年上半年房地產很熱絡,現在申報去年所得稅時,台北市國稅局 提醒,要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無法證明 ,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97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買入價格,產生財產交易所 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所得的計算以納稅義務人是否舉 證房屋買入與賣出的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說明如下: 一、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 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二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一)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計算方式為,房地買進總 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舉例,甲屋出售,約定房地總價為1000萬元,該屋原購入房地總價 700萬元,售出過戶當年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50萬元 ,則該屋出售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買賣差價300萬元×50萬元÷ 〈450萬元+50萬元〉=30萬元)。
(二)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計算方式為,(房屋的賣出價 額-原買該屋時取得成本-全部切改良費用)。舉例,甲屋出售,契 約中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出售價款300萬元及700萬元,原取得時契約 載明房屋及土地售價分為250萬元及450萬元,又取得該屋後,發生改 良費用20萬元(須檢具相關資料),則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房 屋賣價300萬元-原房屋買價250萬元-改良費用20萬元)=30萬元)。
二、無法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以房 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訂的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各 地區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下: 1.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29%為所得 額。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19%為所得額。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16%為所得額。〈2〉鄉、鎮:房屋評定現 值× 8%為所得額。
4.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13%為所得額。5.縣轄市:房屋評定現 值×10%為所得額。6.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8%為所得額。
例如,甲屋在台北市,97年出售,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應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額29萬元〈100萬元×29%=2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