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民眾問,其子女在國外就學,所繳交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也就是說承租標地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子女在國外就學並於國外承租房屋支付的房租,自不得列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問題:
有民眾問,其子女在國外就學,所繳交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也就是說承租標地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子女在國外就學並於國外承租房屋支付的房租,自不得列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這種一般公司都會用[勞務報酬單]的方式去申報而且都會先扣除10%代繳稅額註: 一、依稅法規定,給付勞務報酬時,給付人應負代扣稅款責任。(為方便年底扣繳憑單寄發作業,請經辦此案同仁,於取回本收據時,一併向勞務報酬所得人索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