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眾問,本人為父母投保繳納人身保險費,但未受本人扶養,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得申報為本人的列舉扣除額?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第36291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的直系親屬要保的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扣除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直系親屬,亦即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民眾為其父母要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保險費,因其父母已另申報一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