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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課稅 不利投資型保單

( 2009/11/08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范姜群閔/台北報導

個人海外所得將在明年1月1日起課稅,對國內保險市場來說,影響 最大的將是投資型保單,雖然舊保單一律不溯既往,至於明年起新買 的投資型保單,其中只要所連結的標的是境外基金或連動債,且海外 所得超過100萬元,並符合海外所得申報標準的話,皆須納入最低稅 負課稅,可能將使投資型保單的報酬縮水。

目前投資型保單大多不課所得稅或遺贈稅,但由於海外所得明年起 將課徵最低稅負,而許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連結標的,都是海外 投資商品,因此,不論是適格保單或非適格保單,只要是投資帳戶的 收益都要依投資標的性質課稅。

壽險業者表示,根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 戶採取所得與遺產切割的處理原則,如是保單價值中保障大於投資的 適格保單,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的優惠,但如果是生前給付的保單, 則不論是否屬於適格保單,一律針對投資帳戶的收益部分,依照投資 標的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至於投資型保單該如何進行境外所得課稅?財務顧問公司指出,以 現行公布的法令來看,投資型保單中的投資標的,如是連結國內投信 所發行的基金,則無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但如果是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時,則以購買投資型保單時,申購 其基金或連動債的價格,加上手續費後當作成本,以贖回時的價格扣 去手續費後作為獲利,以獲利減去成本後則為所得,此所得與其他個 人海外所得相加後,如超過100萬元,則其海外所得將全數列入基本 所得總額計算。

不過,壽險公司主管也指出,投資型保單有所謂投資帳戶,以現況 來說,許多保戶在買投資型保單時,買賣境外基金可能只在投資帳戶 中進出,並沒有實際的金錢回到保戶手中,而保險公司也提供不同次 數的轉換免手續費優惠。

該主管指出,未來可能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所得的認定,舉例來說 ,如民眾在投資帳戶中將A境外基金贖回,未轉出投資帳戶而轉換買 進B境外基金,這算不算是所得,假如算是所得必須課稅的話,是否 就變成民眾只要轉換投資標的,就要課一次稅的狀況,將使投資型保 單原先設計的靈活轉換功能形同虛設。

壽險業者指出,市售投資型保單95%以上投資標的均在海外,且以 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居多,海外所得逾100萬元者,99年起須申報 最低稅負,投資型保單收益符合海外所得申報標準者亦須納入最低稅 負課稅。

壽險業者普遍認為,投資型保單雖名為投資,但實具保險的保障功 能,一旦將針對其中所連結的境外基金或連動債課稅,不但可能使投 資型保單的收益減少,降低民眾購買的意願,嚴重的話,更可能將造 成因政策迫使保戶的投資標的選擇減少而增加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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