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國外有富爸爸的在台外商,未來在台融資有更大空間!金管會3日發布新函令,在台有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可以國外總部持有的外國貨幣、外國證券,向本國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借新台幣資金,但用途僅限國內經濟活動,金管會官員說,這是美僑商會的要求,是否能用於國內併購,有解釋空間。
原本銀行局只同意本國居住民(含在台有住所的外國自然人及法人),可用外國貨幣或外國證券作為抵押,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貸款;而這些外國證券即是不含大陸地區的各國中央政府發行的證券,及全球排名1,000名的銀行、及我國銀行海外分行所發行定期存單。
但美僑商會建議,其實很多外幣或外國證券是在台分公司的總部所持有,是否可拿來國內抵押借款,以作營運資金需求,這項建議討論將近1年,最近金管會同意,但這些外國證券來台抵押借款必須有3大要點:
1:借款的外國公司是在台有分支機構,2:是這些外國證券除了符合1,000大銀行或中央政府發行的條件外,還必須是外國公司國外總部持有的,不能是借來或合資夥伴、海外兄弟公司,3:是新台幣借款只能用於國內經濟活動,不得兌換為外幣。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