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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

( 2008/11/04 17:20 鉅亨網 )

【鉅亨網編輯中心‧上海】 新華社報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4日與 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北簽署了《海峽 兩岸食品安全協定》。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 民安全與健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 下:

一、資訊(訊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資訊( 訊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資 訊(訊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資訊 (訊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 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資訊(訊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佈資訊(訊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 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 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 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資訊(訊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 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 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 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 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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