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陳美君
主管機關希望銀行不要想太多,沒那麼嚴重,可看在銀行眼中,這 聲明書宛如賣身契,以後只要出事,主管機關絕對會把責任都推給銀 行,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打個比方說,依信託關係協助投信發行基金的保管銀行,是家客運 公司,取得駕照後一直正常營運著,現在要求,開車除了駕照之外, 還要寫聲明書,說自己有能力、專業、設備,可以保證這輛車開出去 後不會出車禍。
此時監理單位當然可以說,客運公司本來就有責任,避免事故發生 ,但請問,這聲明書誰敢簽?簽了之後,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以後只 要出現交通事故,不管原因是車輛設計問題(投信端的商品)、颱風 地震等天然災難(如次貸風暴、出乎意料的雙率波動),都會指向當 初拍胸保證,自己有能力、專業可以避免或發生的客運公司(保管銀 行)。
話說回來,監理官要銀行簽下聲明書,對減少事故發生其實幫助不 大,但絕對可以在出事時,很明確的找到需要負責的人,而且,這人 絕對不會是監理官本身。要銀行不擔心,願意頂著無限上綱的風險, 去發行基金?這還真是「正常銀行」都不會去做的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