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關係」之發生,並不以契約為原因,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亦可發生債之關係。債之關係之兩方,一方即為債權人,另一方即為債務人。因此,在侵權行為之類型上,加害人亦可稱為債務人,被害人亦可稱為債權人。被害人(債權人)基於侵權行為(債之關係),可對於加害人(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債之關係」之發生,並不以契約為原因,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亦可發生債之關係。債之關係之兩方,一方即為債權人,另一方即為債務人。因此,在侵權行為之類型上,加害人亦可稱為債務人,被害人亦可稱為債權人。被害人(債權人)基於侵權行為(債之關係),可對於加害人(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hihi~~很樂意回答你的問題...本身信貸的部份如果沒有遲繳記錄基本上是沒什麼問題...至於房貸的部份...因為對銀行來說有擔保品基本上問題不大...不過也是要衡量到你的還款能力...假設你月入六萬...扣除信貸的部份是否有能力繳房貸...如果你
浮生愛!!^_^ 您好;去年5月欠款至今從13萬應該已經累積超過15萬以上,果不出所料、銀行東加西加止剩沒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強制執行的費用也會一併算在您的身上;您希望藉由分期方式還款、目前並無經濟能力與打算一次繳清,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