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換句話說,不是本親自簽名,保單就會無效,所以簽名用印時,一定要特別留意。
簽名用印的注意要點
1. 本人親自簽名。
2. 為了安全,最好用簽名方式,不要用印章。
3. 如果用印章,千萬不要把印章交給業務員。
4. 被保險人未滿20歲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親自在「要保書」中所屬的欄位簽名。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5. 子女為主契約或附加契約的被保險人時,若是未滿7足歲,無法簽章,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簽。
6.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文盲」,不會書寫自己的姓名,請將「右手大拇指」的指紋蓋在要保書所屬的欄位上,並由2位見證人在指紋旁邊簽名。
7. 確認保單上的業務員簽名和壽險業務員名字一致,為了避免糾紛,不要接受業務員用別的人頭名字。
偽造簽名的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