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會不會通過,法官是以兩點做考量:
1. 破產基金的成數是不是準備足夠,(客觀條件相對會影響破產基金準備的成數,例如負擔比較大的,就可能用比較少的破產基金破產)。而破產程序費用是最基本的費用。
2. 客觀條件有沒有破產的實益。例如若每個月負擔並沒有大於收入、財產大於負債或是其它沒有破產必要的理由。
二、每個人的條件絕對都不同,我們沒辦法把別人的條件套在你身上。
每個法官的觀點也有所不同,所以今天我們一定要做了,才知道我們條件的欠缺在哪,我們簽約以聲請兩次為約,目的也在這裡,如果第一次被駁回,我們可以看法官認為我們本身條件哪裡不足,我們加以補充後,還可以再送一次。或一面加強本身的條件,一面不斷的繼續聲請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