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三年~五年。破產終結三年後或與銀行協調分配財產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不用再怕被銀行追討債務,也可以重新開始累積財富。《破產法》第一百五十條:「破產人依清償或其它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大約三年~五年。破產終結三年後或與銀行協調分配財產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不用再怕被銀行追討債務,也可以重新開始累積財富。《破產法》第一百五十條:「破產人依清償或其它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hihi~~很樂意回答你的問題...本身信貸的部份如果沒有遲繳記錄基本上是沒什麼問題...至於房貸的部份...因為對銀行來說有擔保品基本上問題不大...不過也是要衡量到你的還款能力...假設你月入六萬...扣除信貸的部份是否有能力繳房貸...如果你
浮生愛!!^_^ 您好;去年5月欠款至今從13萬應該已經累積超過15萬以上,果不出所料、銀行東加西加止剩沒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強制執行的費用也會一併算在您的身上;您希望藉由分期方式還款、目前並無經濟能力與打算一次繳清,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