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之償還期間,應自何日開始起算?
依下列方式定之:
1.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應自簽訂借據時(如未繼續升學者)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2.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應自休、退學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3.參加教育實習者:應自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4.服義務兵役者:應自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5.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註1:依借據之約定,申貸學生於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且 繼續向銀行借得就學貸款者,本行得於知悉該情形時,主動更新償還期間起算日。
*註2:配合現行學制,銀行一律將每個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定於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