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貸條件:
(1)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 但其家中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縱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亦可申請就學貸款,惟應自撥貸日起自行負擔利息。
(2)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惟應檢附該駐外公務員與在國外出生之子女之親子關係證明,其餘依就學貸款辦法規定辦理。
(3)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及(或)教育補助費,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扣除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及教育補助費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