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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如何計算?

( 2008/04/22 17:15 Yahoo!奇摩理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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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眾問,本人在95年購置新屋,另外在96年出售舊屋,均為住家使用,且新屋價格超過舊屋,但在出售當年度才將戶籍遷入新屋,是否可於出售年度享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回覆: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賣出自用住宅,應課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完成移轉登記日的2年內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名義再買進價格更高的自用住宅,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扣抵或退還其加計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且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況。

另外,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所有權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民眾如是先購後售的情況,重購自用房屋其價額超過原自用住宅出售價額,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並已在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所以在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申報時除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外,尚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以及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契約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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