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民眾問,其子女在國外就學,所繳交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也就是說承租標地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子女在國外就學並於國外承租房屋支付的房租,自不得列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問題:
有民眾問,其子女在國外就學,所繳交房屋租金支出,可否列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也就是說承租標地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子女在國外就學並於國外承租房屋支付的房租,自不得列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