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眾問,其母往生所支付喪葬費用共計195萬6千元,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回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調整喪葬費扣除額為111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在申辦遺產稅時,無須檢附支付喪葬費用相關憑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