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民眾問,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的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在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
但若納稅義務人所支付的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醫藥費列報,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