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眾問,擁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人民幣應如何折算?
回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因此,民眾應依規定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申報課稅,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375比1。財政部日前已核定,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折算率為4.5375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