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眾問,日前捐贈某歌仔戲團5萬元,可否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稅?
回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歌仔戲團若屬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規範營利事業,故對上述演藝團體捐贈,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各地縣市政府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頒訂「○○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規定,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在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的公益目的,而該演藝團體也已依所在地縣市政府訂立的自治法規規定換發設立登記證或新設立登記者,則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是對該類演藝團體捐贈,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