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民眾問,事務所聘請個人撰寫、翻譯文件供該事務所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報酬是否屬於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有18萬元定額免納所得稅規定?
回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文件以供執行業務使用,依契約或聘僱關是所支付報酬,屬一般勞務薪資所得,按薪資所得扣繳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不過,個人因翻譯書籍或文件而取得的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文稿所給予報酬,如審查費、審訂費等,除依契約或聘僱關係取得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定額免納所得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