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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三地稅務糾葛不清 ─ 大陸是中華民國領土,港澳卻是境外

( 2008/04/09 17:02 林文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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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近幾年連續以兩位數字的經濟成長,中國充滿了機會,除了台商大量派遣人員到中國工作外,也有不少人也開始到中國謀職,但是到中國工作的收入,仍須向台灣稅捐機關申報繳稅,因為中國大陸到目前還算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個人到中國工作仍然屬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也就是說,納稅人到中國工作的所得,算是中華民國境內所得,而非境外所得,仍必須在台灣申報繳納綜所稅。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是採用屬地主義,只就個人境內所得課稅,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大陸的定義是:「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這樣一來,個人在大陸工作,就仍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工作,取得的收入屬於我國「境內」所得,必須課所得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台灣地區個人有大陸的所得,必須併入台灣的所得課稅,但在中國繳納的稅款也可扣抵;但是在港澳關係條例中,卻又規定個人在港澳地區工作的所得,不必併入台灣所得課稅。

所以在兩岸三地的課稅規定中,大陸被視為中華民國境內,而港澳地區卻被看成境外,這是在兩岸三地工作的人,必須有的基本概念。

到中國工作必須同時應付兩岸稅捐機關

因此,到中國工作的人必須同時應付中國與台灣的稅捐機關,而中國的稅法也相當複雜,中國對個人的薪資所得也是採取累進課稅制度,稅率分為五%到四五%,由於中國給納稅人扣抵的項目比較少,所以中國的稅負實質上比台灣要重。

此外,中國對個人所得課稅原本是按月申報,但2007年開始,中國規定個人的年所得超過十二萬元人民幣,則須在年度結束後,再向彙總全年所得向中國稅捐機關申報一次所得,並與全年各月申報的所得相比對,再進行補稅或退稅的作業。

所以,中國的課稅規定,也愈來愈複雜,到中國工作的個人必須特別注意中國這項年所得超過十二萬元人民幣必須彙總申報的規定。比較值得納稅人注意的是,中國稅法規定,是到中國工作且屬於居住者身分的人,全所得達十二萬元者,才須適用此項規定,在年底結束後向稅捐機關申報。

因此,到中國工作的人是屬於中國稅法所稱的居住者定義,影響就非常大了。按中國稅法規定,連續在中國居住滿一年者,就屬於中國的居住者,所謂「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意思是指,一年在中國一次離境不滿三十日,或是連續多次離境不滿九十日者。

換句話說,從反面解釋就是,若是個人到中國工作一年一次離境滿三十日,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九十天,就不算是中國的居住者,則在中國工作的所得,只須按月申報,年度結束後,即使年所得達十二萬元,依規定也不必在中國彙總申報。

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在中國工作的所得併入台灣地區所得申報,在中國繳納的稅款也可以扣抵台灣應納的所得稅,但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加計中國所得應納的稅款。

但由於中國的稅負比台灣重,由於同樣的所得納稅人在中國繳的稅會比台灣多,因此,即使納稅人將大陸地區的所得併到台灣的所得課稅,把在大陸繳納的稅款拿來扣抵後,台灣通常課不到稅款。

出差在國外賺取的所得,不算境外所得

當然國際化不只是是中國化,除了到中國工作,納稅人也有可能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工作,但按財政部的規定,個人若受公司派遣出差到境外工作,此項出差在外賺取的所得,還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必須課稅。

雖然個人綜所稅採取屬地主義,對個人境外所得免稅,但並非個人在國外工作賺取的所得均可免稅,還要看個人到國外的原因,如果僅是出差性質,即使人到境外工作,相關的所得仍須向稅捐機關申報。

財政部在台財稅841629949號解釋令中就指出,台灣的公司因為與外國公司有簽訂合約計畫,須派員到國外提供技術服務,則此時公司依約派遣員工到境外提供技術服務,就屬於國外出差性質。

財政部表示,員工被公司派到境外出差,則此時員工雖是在境外工作,但由國內公司支付的薪資,並非境外所得,仍然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課稅。

另外,當公司派員到國外採購,公司員工按契約規定期限在國外執行採購任務,財政部也認為這時員工是因為出差的關係才到境外工作,則員工向公司領取的所得,也必須課稅。

不過,如果員工是被公司派到國外的公司服務,則此時員工領取的薪資,就算是我國境外的所得,不必課稅。

例如,財政部在台財稅37783號解釋令中明文規定,公司派駐國外投資公司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我國境外工作取得的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必課稅。因此,員工對於到境外工作的性質必須搞清楚,因為這闗係到所賺取的所得是否可享受免稅。

中國個人所得稅須彙整申報情形
申報規定 申報條件 附註
符合一定條件者,須在年度結束三個月內,向稅捐機關彙整申報個人所得稅。 .年收入達十二萬元人民幣者。
.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領取所得者。
.從中國境外領取所得者。
.取得所得無扣繳義務人者。
.國務院其他規定應申報者。
.台商駐台幹部最有可能符合前三項條件。
.納稅人符合左列條件,且屬在中國有住所,或居住滿一年者,即有義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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